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(2019版)
劳动关系协调员
(试行)
1.职业等级
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,分别为:劳动关系协调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
2.申报条件
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
相关专业指 : 劳动与社会保障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劳动经济、社会工作、法学等。
——劳动关系协调员 (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)
(1)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。
(2)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(3)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——劳动关系协调师 (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)
(1)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。
(2)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。
(3)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4)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。
(5)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。
(6)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7)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。
——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(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)
(1)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。
(2)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。
(3)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4)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。
(5) 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。
(6)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7 年以上。
(7)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以上。